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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讯】欧盟“碳关税”完成立法程序会带来哪些影响?其贸易伙伴如何应对?

作者: 来源: 日期:2023/5/10 10:49:34 人气:423

日前,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简称“碳关税”)在欧盟理事会正式投票通过,完成整个立法程序。

自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在《欧洲绿色协议》中提出碳关税之后,欧盟不断推进CBAM的立法进程,历时近3年半,最终一锤定音。那么,经过多轮讨论的最终版碳关税究竟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我国又该如何应对?

图源:中国环境报

如何通俗理解欧盟碳关税的诞生?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也被称作“碳关税”或“碳边境调节税”,是指严格实施碳减排政策的国家或地区,要求进口(出口)高碳产品时缴纳(返还)相应的税费或碳配额,是防止碳泄漏的重要方法。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全球气候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孙永平用更加易理解的话再次解释了欧盟碳关税的定义。他认为,尽管不少人将CBAM称为“碳关税”,但其并不完全等同于碳关税。

“碳关税仅对进口产品征税,对本土产品并不实施约束。然而,CBAM只对欧盟碳市场覆盖的进口商品征税,并强调CBAM许可证价格应反映欧盟碳市场配额价格的动态变化。因此,CBAM是一种调节边境内碳成本和边境外碳成本的机制,旨在拉平欧盟企业与其他地区企业的减排成本,消除进口产品相较欧盟产品的价格优势,削弱碳减排政策宽松的国家和地区的贸易竞争力,有效保护欧盟企业。”孙永平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研究员王谋表示,欧盟碳关税是对全球气候治理多年来形成的缔约方协商一致原则的挑战,其实质是单边贸易壁垒。

碳关税总体方案

碳关税实施初期,适用范围仅限于欧盟进口的、包含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产品、有机化学品、塑料、氢和氨。此外,对于已加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非欧盟国家,如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或者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挂钩的国家,如瑞士等给予豁免。

碳关税的申报人为欧盟进口商。进口商首先要在欧盟专门成立的碳关税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经批准后成为“授权申报人”(登记进口商)才能进口相关产品。每一个登记进口商将在碳关税管理系统中拥有一个独立的账户。新设立或有违法记录的进口商登记时,碳关税主管部门可要求其提交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购买碳排放额度的义务。

欧盟碳关税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23年—2026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进口产品不需缴纳碳关税,但进口商须每季度提交包括当季进口产品总量、产品直接和间接排放量、在原产国应支付碳价等信息在内的报告。若货物进口到多个欧盟成员国,则申报人应在不迟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自主选择向某一成员国主管部门申报。过渡期不征税是欧盟用于缓解各方对碳关税反感度的策略,对出口方来说暂时是一利好。4年过渡期后,2027年将正式征收碳关税。

CBAM实施后会带来哪些影响?

在孙永平看来,欧盟CBAM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附属品,CBAM一旦实施,会对欧洲本土行业、企业起到一定的平衡和保护作用。欧盟版的CBAM主要是对进口到欧盟的商品进行边境调节,它的核心功能是拉平欧盟境内外企业的减排成本,以此解决碳泄漏与竞争力受损两大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CBAM是成本的转嫁及再平衡。在孙永平看来,这样一来最终可能的结果是,上游、下游以及消费者端共同承担增加的成本,造成全球福利损失和财富再分配。实际上来看,这是减排成本和竞争力的再平衡,因此对全球减排的助力可能远没有想象的大。

与此同时,作为欧盟重要的贸易伙伴,有人会关心CBAM对中国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此,孙永平分享了两点。

“一是削弱我国能源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尤其增加我国钢铁、铝、化工产品等高碳行业产品的成本,对相关行业出口造成一定冲击。根据联合国贸发组织的测算,在碳价为88美元的情形下,中国能源密集型行业出口将下降3.52%,中国收入损失为7.52亿美元。二是中国暂未被纳入CBAM的行业也并非绝对安全。尽管机电产品、纺织品、金属品及化学品等主要中国出口欧盟的产品所涉行业目前不在CBAM首批名单中,但据最新的案文来看,欧盟计划在2030年之前,将CBAM扩展至欧洲碳市场覆盖的所有行业。”他说。

王谋表示,征税范围越宽,意味着给中国带来的出口损失越大。“虽然目前碳关税提案只对我国部分碳密集型行业和产品产生影响,但如果征税行业和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机械、服装等领域,或者其他发达国家纷纷效仿或与欧盟形成碳关税同盟,对我国制造业出口的影响将成倍放大,对部分出口行业直接经济影响和间接社会影响都将比较明显。在征收碳关税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虽然可以通过支付更高额度的关税实现出口,但实际上可能严重影响出口行业的利润率,导致相关行业、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大幅下降,进而导致行业的重大调整,甚至会影响行业的正常和可持续发展。”王谋说。

作为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

我国如何应对?

当前看来,欧盟CBAM的通过也许仅仅是起点,不会是终点,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近期也在设立CBAM方面频繁动作。因此,孙永平认为,对我国企业而言,通过加快能源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转型省级,提高碳资产管理能力,才能进一步应对国际间CBAM的不断施压。

孙永平分享了三点应对方法:

首先,应完善国内碳市场,特别是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并尽快引入碳泄漏机制。碳泄漏机制既可以保护中国出口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可以为全球气候治理做出积极贡献。更为重要的是碳泄漏政策也对欧盟对华出口商品形成对等约束关系。另外,欧盟极有可能把CBAM的核算压力通过进口商转移给出口国家,所以中国应该把建立透明的核算体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从而为低碳商品出口欧盟保驾护航。同时,透明的核算体系也是做好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的必然要求。

其次,就是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建立起来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做出自己的减排努力,但是CBAM等于是强迫其他国家和欧盟一起进行减排,因此存在与“共区原则”相违背的嫌疑。因此,他表示,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我国应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对话交流与务实合作,建设性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增强全球气候治理凝聚力,努力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最后,是要把握CBAM实施后带来的机遇。CBAM为新能源的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创造新的机遇,CBAM也能为绿色产品提供更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和更广阔的市场。除了欧盟,美国也开始着手打算设立碳边境调节机制以保护本国产业竞争力。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快高排放企业的转型步伐,让相关企业早做准备,尽量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现低碳化甚至是零碳化。只有我们企业自身实现了低碳化转型,才能从根本上应对CBAM给我国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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